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民初366号
原告:山西盛世安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万柏林
区。
法定代表人:朱雪志,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宏,北京市(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晋
源区。
法定代表人:苏展,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7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盛世安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盛世安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盛世安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盛世安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1.01元,由原告山西盛世安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王乃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孔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