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晋0824执582号
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稷山分公司:
你们公司与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824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们公司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下列义务:
二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以220万元为基数,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1日起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3260元,执行费24533元;
向申请执行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
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
账户:9558850511000800784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人:执行局办公室联系电话:5531448
本院地址:稷山县稷峰东街和人民东路交汇处邮编:043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