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签发人:(2020)晋0322民初148号
原告: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原告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47元,减半收取7573.5元,由原告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宇菲
人民陪审员  韩泽华
人民陪审员  罗一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