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民申17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河北省邯郸市沙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1,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2,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终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王东担任审判长、许文杰主审、赵凯参加合议的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其与再审申请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其提交分四次支付**计14万元的凭证、**的收据及双方于2020年7月27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证明其主张。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11月13日又将剩余的赔偿款以转账方式支付**。**对收到相关款项予以认可。一审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依法应予以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东
审判员 许文杰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星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