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37号
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中,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奇,男,生于1961年12月9日,住北京市朝阳区,系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骞,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南县石门镇明德小学,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张富荣,系校长。
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南县石门镇明德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亚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青
书 记 员 姜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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