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89320号
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7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判员  宋晓佩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谭嘉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