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39号
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中,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骞,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南县石门镇五台小学,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黄琳,系该校校长。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南县石门镇五台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治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霄云
书 记 员 盛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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