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2216号

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谢海啸。

被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李春荣。

第三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

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新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郑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