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汉中市南郑区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民初3522号
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7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骞、王佩,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南郑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建设巷31号。
法定代表人:何祥滨,该局局长。
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市南郑区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28日立案。现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与被告之间纷争正在和解,被告承诺及时付款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2元,减半收取1936元,由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