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汉中市南郑区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民初3521号
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骞、王佩,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南郑区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何祥滨,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南郑区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损害他人权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43元,减半收取13421.50元,由原告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小军
人民陪审员  杨文和
人民陪审员  张吉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徐 倩
书 记 员  汪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