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新民初字第4294号
原告沈阳腾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代码证号79316577-9。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腾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供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腾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沈阳腾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党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