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腾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飞园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390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6号2-6-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飞园***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2022年4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南汐 书 记 员  武 泽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