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390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6号2-6-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飞园***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2022年4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南汐
书 记 员 武 泽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