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省玉溪市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8民初1308号
原告:***,男,1968年出生,彝族,农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现住玉溪市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云,元江县鸿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玉溪市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飞井社区。
法定代表人:陆文洪,经理。
被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现住玉溪市红塔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茂宏,云南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李有财,男,1987年出生,哈尼族,农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现住玉溪市元江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玉溪市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有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66元,减半收取计67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田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仪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