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9执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
负责人:陆文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泳金,男,汉族,1983年5月6日生,住玉溪市红塔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小泉,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耿XX雄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耿马县孟定镇中缅路。
法定代表人:李家杰,该公司经理。
云南省玉溪市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耿XX雄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临中民初字第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耿XX雄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失信风险提示,并告知被执行人应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2018年5月24日,经司法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
2018年6月29日,本院依据(2015)临中民初字第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耿XX雄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凯雄财富中心在建楼盘4、9两栋,当时备到周泳金、李仕亮名下的118套房源(在建工程)予以查封,2018年7月25日,本院依法对凯雄财富中心二标段1、2栋42套房源(在建工程)及9套商铺(在建工程)予以查封。
经本院核查,(2015)临中民初字第06号民事调解书中的2.1项规定,被执行人欠申请人的前期工程款38105084.34元(87705084.34元-49600000元),从申请人所建(二标段)未售(签订本协议时)住宅、商业房源今后销售回款的30%支付申请人(被执行人提交盖有耿马县住建局公章的二标段住宅商业房源表格做本协议附件),每月15日前将当月销售实际到账金额结算并按比例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且将所欠工程款在两年内付清,如未付清,申请人有权将被执行人未销售房产以每平方米2200元价格折价冲抵未清偿完毕的前期工程款。同时,申请人完工时,被执行人应提供与未付清工程款等价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申请人。
3.1项规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681.8万元,其中181.82万元(由原借款利息转本金)由被执行人在申请人复工后5个月内支付给申请人,剩余的2500万元由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人的4、9号住宅楼房产销售回款的65%支付申请人。以当月实际销售到账金额于每月15号以前完成统计并支付完成。申请人须配合被执行人对4、9号住宅楼销售的房产,卖一套解除一套房产抵押,或按销售计划由双方商定解除抵押。若被执行人能按时还款,申请人同意免除该借款利息,只收本金。若不能,则被执行人须按月利息2%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3.2项规定,被执行人承诺在项目竣工后贰拾陆个月内结清全部借款。若被执行人逾期未能还清申请人欠款,所抵押房产按每平方米2200元的价格折价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被执行人须在三个月内将抵债房产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到申请人名下。
经本院核查,关于原被执行人双方确认的前期工程款38105084.34元履行约定还款期限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两年内履行完毕。
调解书第三款第一项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借款2681.8万元应于被执行人在竣工后贰拾陆个月内清偿(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到履约期限的款项为181.8万元(由申请人借款利息转本金),4、9两栋中18套房源被被执行人耿XX雄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售后未按约定支付65%的数额(约6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63万元诉讼费(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未赔付给申请人。
2018年7月25日,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让互谅、化解矛盾的主观愿望,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
法定代表人:陆文洪,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耿XX雄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耿马县××路
法定代表人:李家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耿XX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2015)临中民初第06号民事调解书(2018)云09执82号一案,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第一条“凯雄财富中心二标段”复工、竣工验收及结算
1.1被执行人必须保证工程款按时足额拨付,申请执行人确保按期完成后期未完工程。根据调解书内先付款后施工的原则,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由2018年10月1日起拨付工程款,并在每月10前拨付,10月份拨付工程款不低于100万元,后期工程款每月拨付不低于150万元(按贷款金额,多贷多拨付,多施工),主体工程收尾、砌砖、粉刷等工程约2200万元,工期约14个月。在被执行人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继续完成“凯雄财富中心”商业B区及酒店、住宅1、2、3、4、5幢工程竣工。若遇特殊原因,被执行人2018年10月不能按时拨付工程款,每延期一个月被执行人替申请执行人承担10万元经济损失,该费用必须在当月支付。最长不能超过两个月,两个月以后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强制执行。
1.2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向被执行人提交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交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后的第二天起四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五个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逾期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为准,五个月满后第二天起视为被执行人已签发竣工证书及结算造价书并拨付工程尾款。
1.3若被执行人不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停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在被执行人按期足额保障工程进度款的前提下,如未按期竣工申请执行人承担由此给被执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4工程保修期自申请执行人完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条前期工程款的支付
2.1前期工程款38105084.34元,按(2015)临中初字第0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被执行人用“凯雄财富中心”商业B区及酒店、住宅1、2、3、5幢未销售房源及已销售但只支付了预付款和定金的未付清款项的所有房产每次销售回款的30%在被执行人收款后第二日(最多不超过15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提交一份销售加密狗系统中二标段住宅、商业房源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且将所欠工程款在(2015)临中初字第06号民事调解书规定两年时间内即2019年8月14日前全部付清,若未付清,到时被执行人对未履行部分的工程款自2019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支付逾期违约金,申请执行人有权将被执行人未销售房产以每平方米2200元(按业主交房标准)价格折价冲抵未清偿完毕的工程款。同时,工程完工时,被执行人应提供与未付清工程款等价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申请执行人。
2.2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每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房源表格中涉及房源销售量及回收款数额的销售报表,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对被执行人的销售部门进行查询,也有权到政府房产部门的房产备案科室查询。若被执行人提供的房源及销售情况不属实或未按期向申请执行人对接房源销售情况及支付款项,视为违约,申请执行人有权提供,并有权对全部未付及未到期的工程款随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三条借款的偿还
3.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681.8万元,其中181.8万元(由原借款利息转本金,在民事调解协议里约定2017年8月应付但未付)和63万元诉讼费由被执行人在2018年11月1日起按每月5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在五个月内付清。剩余的2500万元由被执行人用备案在周泳金、李仕亮名下的4、9幢住宅楼房产销售回款的65%支付申请执行人。以当月实际销售到账金额于每月15号以前完成统计并支付完成。申请执行人须配合被执行人对4、9幢住宅楼销售的房产,卖一套解除一套房产备案,或按销售计划由双方商定接触抵押。若被执行人能按时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该借款利息,只收本金。若不能,则被执行人须按月利息2%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自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3.2被执行人承诺在项目竣工后贰拾陆个月内结清全部借款2500万元,每月必须拨付不少于100万元,并在26个月内付清。若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全部偿还,申请执行人有权将所有备案在周泳金、李仕亮名下的房产按每平方米2200元(按业主交房标准)的价格折价抵偿被执行人未偿还完毕的借款。被执行人须在三个月内无条件将抵债房产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到申请执行人名下。
3.3如被执行人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售房或售房后未按期足额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或未按时足额偿还款项,视为违约,申请执行人有权停工,并有权对全部未付及未到期的借款随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四条双方于2013年3月5日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有效,合同中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交付的180万元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由被执行人外立面施工完成且外架拆除完毕一次返清(不计利息)。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对所建工程商业B区及酒店、住宅1、2、3、5幢面积约为68000平方米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本协议签订时被执行人已将凯雄财富中心二标段大部分房产抵押给他人,酒店抵押金额约为2500万元、商业B区抵押金额约2000万元、住宅1、2、3、5幢抵押金额约1500万元,被执行人保证凯雄财富中心二标段总抵押金额不超出6000万元,如超出,被执行人要自行用其他款项承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如被执行人不按本协议履行或违反本协议内其中任何一条约定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将酒店、商业B区、住宅1、2、3、5幢由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即进行评估、拍卖,评估拍卖的全部金额扣除上述不超出的6000万元抵押金额后剩余款项将全部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所有欠款债务。被执行人保证除此抵押担保外没有设立也不会增加设立其他影响申请执行人实现法定优先权的权利负担和障碍。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停工,并有权对全部未付及未到期的工程款和借款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七条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的9幢住宅已售18套房产的65%销售款由被执行人在2018年10月起银行对该18套房源按揭贷款发放后的第二天(最长不超过15日)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用于项目工程施工。
第八条被执行人销售凯雄财富中心二标段房产时,应当提前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要到场参与,以便申请执行人掌握销售房源及资金回笼情况。因“凯雄财富中心”二标段未销售和已销售但只收取预付款及定金款项的房产须申请执行人同意且在法院监管下进行销售;备案在申请执行人名下4幢、9幢及已查封保全的46套房,被执行人销售房产前须经得人民法院何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且销售后,将销售房款按全额支付到人民法院账户,待人民法院将该款项按比例转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后,申请执行人应配合被执行人办理解封手续。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各持一份,交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本院核查,本次执行程序应执行的款项约为300万元(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因被执行人耿XX雄房地产有限公司部分应赔款项履约期限未到,故对未到期赔付部分本院暂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结案,待履约期限到期后再行恢复执行。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所提交的撤案申请属双方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2018年7月26日,经本局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9执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辉银
执行员 张文明
执行员 何云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