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7民初2382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地址:龙南县。
诉讼代理人钟秋平,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地址:萍乡市上栗县。
被告深圳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东方科技1#厂房(华科大厦)5-F。
法定代表人:李红交。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曾飞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