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7民初2382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地址:龙南县。

诉讼代理人钟秋平,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地址:萍乡市上栗县。

被告深圳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东方科技1#厂房(华科大厦)5-F。

法定代表人:李红交。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曾飞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