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农丰土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农丰土地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天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5815号

原告:北京世纪农丰土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5层1单元601A。

法定代表人:张亚平,总经理。

被告:山西天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87号华宇国际A座8层802。

法定代表人:白海泉,总经理。

原告北京世纪农丰土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世纪农丰土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世纪农丰土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农丰土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北京世纪农丰土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凝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