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凯里市海峰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保82号
申请人贵州**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麒龙CBD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927169816。
法定代表人罗俊,总经理。
被申请人凯里市海峰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凯运大道市政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08065189X2。
法定代表人潘兴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贵州**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被申请人凯里市海峰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凯里市海峰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77账户上的存款5510414.41元。申请人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凯里市海峰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77账户上的存款5510414.4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届满期限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履行完毕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政旭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舒琴
书记员潘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