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23民初1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金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街道工业园区扎佐中关村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华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三穗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盛世家园6号楼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龙见明。
被申请人: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3号B幢6层B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金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三穗分公司、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06日作出的(2022)黔0123民初12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3,581.19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2022年01月11日,贵州金峰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三穗分公司、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资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金峰电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在(2022)黔0123执保11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三穗分公司、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石水元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