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金峰电缆有限公司、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三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23民初120号之一
原告:贵州金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街道工业园区扎佐中关村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华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三穗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盛世家园6号楼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龙见明。
被告: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3号B幢6层B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贵州金峰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金峰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金峰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2.00元,减半收取计1,186.00元,保全申请费1,038.00元,合计2,224.00元。由原告贵州金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石水元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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