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金峰电缆有限公司、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三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23民初120号
申请人:贵州金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街道工业园区扎佐中关村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华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三穗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盛世家园6号楼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龙见明。
被申请人: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3号B幢6层B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金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三穗分公司、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金峰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三穗分公司、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03,581.1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金峰电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三穗分公司、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581.19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石水元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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