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1民初695号
原告: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工业集中区幸福东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喜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星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2号B幢6层B号。
法定代表人:罗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自行和解,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已给付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