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167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麒龙CBD商务中心B2座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927169816。
法定代表人:罗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玲,系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210462842。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华,系贵阳市云岩区黔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051102056。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宋居海,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
上诉人贵州**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居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宋居海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8)黔0222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9)黔02民终174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黔0222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贵州**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0元,减半收取6580元,由上诉人贵州**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靖
审 判 员 张 嘉
审 判 员 付振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叶 蕾
书 记 员 黄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