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26民初2225号
原告:广西中青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商贸城社区北二段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MA5PPDKY6Q(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3号B幢6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9271698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中青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8日以双方已就争议达成一致,解决了纷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中青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中青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