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众力合装饰工程(三河)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164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众力合装饰工程(三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陕西天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柳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众力合装饰工程(三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众力合装饰工程(三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力合装饰工程(三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众力合装饰工程(三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锐
书记员  韩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