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164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众力合装饰工程(三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陕西天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柳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众力合装饰工程(三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众力合装饰工程(三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力合装饰工程(三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众力合装饰工程(三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锐
书记员 韩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