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荷花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民辖终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荷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航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荷花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4民初48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荷花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河南省荷花建材有限公司给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加气块,要求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托盘,双方对返还托盘一事并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案涉工地在河南省柘城县,河南省荷花建材有限公司将建筑材料送往河南省柘城县工地,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由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4民初4895号民事裁定,改判该案由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返还托盘纠纷系基于供应加气块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合意选择由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作为争议管辖法院,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河南省荷花建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持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等证据提起诉讼,诉请被上诉人归还30297个托盘或按150元/个的价格赔偿上诉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提交的初步证据,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编号:JZGL2021A05008)第12条争议的解决部分约定:“甲乙双方就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就有关争议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根据约定,合同甲方即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