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民辖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3)豫1402民初11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来看,被上诉人主张支付劳务报酬,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劳动争议纠纷是错误的,因此本案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2.退一步讲,如果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那么本案应以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而不应当由一审法院直接立案受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基于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履行劳动合同上班的地点在商丘市梁园区昆仑路××××园,因此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被上诉人持显示原审第三人***签字的《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科技园项目保安班组门卫***工资表》、***任职证明等证据诉请上诉人支付其在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商丘科技园项目部担***欠付的工资,故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科技园项目保安班组门卫***工资表》显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包的商丘科技园项目部保安班组当门卫,其主要工作地点在商丘科技园项目部,商丘大学科技园项目部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路××西南角,故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岩 书 记 员 崔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