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执4234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三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朱围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350125638。
法定代表人:罗远征。
被执行人:英德市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英德市大站镇浈阳东路北侧bull;时代海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3134767E。
法定代表人:陈伟辉。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三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德市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802民初7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英德市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欠申请执行人清远市三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2000元及利息(起诉前的利息为211100元,起诉之日起即2019年9月23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5941元,由被执行人英德市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听证,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02执42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俊
审判员 黄绮君
审判员 黄 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赖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