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骋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楚雄骋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楚雄茂林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322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骋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市鹿城镇东升路888号附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68295750P。
法定代表人:李美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文,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茂**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柏县嘉镇新厂村委会大河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670872764U。
法定代表人:李林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骋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64838.16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52190.07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3民终8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德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