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骋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楚雄骋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楚雄市八角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加油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68号
原告:**骋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城镇东升路888号附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68295750P。
法定代表人:李美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光华,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市八角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加油站,住所地:**市八角镇八角村梳子箐丫口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7704862974。
法定代表人:姚明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安波,云南大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蓉,云南大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李发成,男,1952年4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云南省**市人,住**市。
原告**骋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八角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加油站、第三人李发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骋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骋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骋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78元,由原告**骋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李 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