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03民初1102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女,200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马元生,男,约60岁,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男,2014年1月14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第三人河南金大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建行煤支行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63708766B。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秋玲诉被告***、***、马元生、***,第三人河南金大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