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9民初833号 原告: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源县大埠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诉权,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