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29执4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源县大埠街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9200140411N(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资源县。 申请执行人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329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1年8月31日的租金及违约金合计39,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和申请执行费49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10月14日以(2021)桂0329执460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329执4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珂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