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民终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47年11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2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颖,女,汉族,1969年1月1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46年2月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1年2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七上诉人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罗初尧,广西资源县梅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资源镇大埠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徐群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6日出生,住广西资源县。
原审被告:徐群元,男,汉族,1956年9月1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上诉人***、***、***、龙颖、***、***、***、因与被上诉人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徐群元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9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龙颖、***、***、***认为本案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需公司内部自行解决,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龙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龙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8元,减半收取12104元,由上诉人***、***、***、龙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