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童某某与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初字第265号
原告童某某,XXXX年X月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桂林市名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源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XXXX年XX月生,个体工商户。
原告童某某诉被告资源县宝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昭晖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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