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浦北县深澳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5民初679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红星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第一层10145房(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740332552。
法定代表人:林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水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北县深澳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城物流中心(荣和路中段深澳建材商贸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56401706XB。
法定代表人:宁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从佐,、股东。
第三人:林祥忠,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瀚公司”)与被告浦北县深澳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北深澳公司”)、第三人林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华瀚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瀚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圆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雪花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