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

9365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9365号
原告: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685500R,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1488038704,住所地岱山县衢山镇蓬莱路75号。
被告:昆山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5182112F,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江南明珠苑12号楼8室。
原告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后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诉讼费15758元,减半收取7879元,保全费5000元,两款合计12879元,由原告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