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舟普商初字第608号
原告舟山市普陀野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中沙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军,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忂山镇蓬莱路75号,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总府路9号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普陀野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普陀野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普陀野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6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平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