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6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徒民初字第01254号
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扬,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衢山镇蓬莱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75元,减半收取为4740元,由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