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执恢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63720579。
负责人:张德峰,行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79506621-3。
法定代表人:丁东柱,总经理。
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8595125Y。
法定代表人:尤民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志林,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张艳云,女,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申请执行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李志林、张艳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3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3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松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化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