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516号
原告: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双墩路2328号院内设备维修车间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50662138。
法定代表人:丁东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万良,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东,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大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二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3068238R。
法定代表人:赵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该公司员工。
原告: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大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1元,减半收取2460.5元,由原告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