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2607号
原告: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双墩市2328号院内设备维修车间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50662138。
法定代表人:丁东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万良,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东,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南路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5225638X。
法定代表人:杨坤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崔艳
书记员徐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