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执恢26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1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63720579。
法定代表人:晏大任。
被执行人: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秦双墩路2328号院内设备维修车间北2号,组织机构代
码79506621-3。
法定代表人:丁东柱,总经理。
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8595125Y。
法定代表人:尤民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志林,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身份证
号340302195310070056。
被执行人:张艳云,女,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执行人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李志林、张艳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3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许富宝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