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蚌山执字第00156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庆,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文化,经理。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蚌山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蚌埠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蚌山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岳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