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轨道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大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保1297号

申请人:南宁轨道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乐贤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周若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西大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思贤路45-5号创投中心10层1008号、1009号、1010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杰,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2019)桂0105民初8868号原告南宁轨道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大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标的额为285984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PZDM201945010000000863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285984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大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财产名称、权限、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剑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