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5执保2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
被申请人:广西大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思贤路45号10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广西大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保全标的额为115000元。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编号为63505128020180000011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115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大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南宁市长湖北支行62×××87账户的银行存款。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