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406执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市青秀万达西3栋22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严,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6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西大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018年2月10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名下的存款、车辆、证券、公积金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7486.52元,本院已扣划给申请执行人,其与配偶预告登记有一套位于梧州市××××号的房屋。该房屋经调查,开发商没有完成初始登记无法拍卖,本院已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下落不明,除此外没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唐国雄除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外,没有其他财产。
本院于2018年7月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向社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征集其财产线索未果。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纪承国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宁诗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