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2522号
原告:北京禹宏中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段明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垚,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锡川,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曲兆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和平,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峰,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原告北京禹宏中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禹宏中仪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禹宏中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凤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