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3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7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曲兆松,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柯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10层1002A室。
法定代表人:张庆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伟,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柯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4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4元,本院减半收取2652元,由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徐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岩
书 记 员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