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柯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1041号
申请人:北京柯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10层1002A室。
法定代表人:张庆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男,本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7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曲兆松。
申请人北京柯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保单号:ABEJ130Z0121Q000306C),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上地支行账号×××内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北京柯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开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