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齐齐哈尔港彩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恒胜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2执复11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
申请执行人:******经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星火钢材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复议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恒胜建筑公司)因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下称铁锋区法院)受理******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港彩经贸公司)申请执行***、***、恒胜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锋区法院(2019)黑0204执异6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铁锋区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港彩经贸公司与被执行人***、***、恒胜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铁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恒胜建筑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港彩经贸公司钢材款650,166.6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509,833.35元。合计1,160.000.00元。二、本案受理费16,093.00元、诉讼费8,046.5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港彩经贸公司承担。2015年1月28日权利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34号1层2号和34号00单元2层2号的门市房(建筑面积为63.87+50.29=114.10平方米)进行了司法价格鉴定(被鉴定价值人民币1,710,750万元,每平方米约1.5万元)和拍卖后。上述房产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以第三次拍卖底价人民币1,108,566.00元流拍。2015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5)铁执恢字第23号执行裁定,裁定一、……。二、将被执行人***名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34号1层2号和34号00单元2层2号的房屋以人民币1,108,566.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港彩经贸公司。申请执行人港彩经贸公司持相关材料到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三、被执行人***、***、恒胜建筑公司应当依法继续偿还本案债务。港彩经贸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该院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15)铁执恢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恢复该院(2014)铁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该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黑020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港彩经贸公司执行异议请求。恒胜建筑公司不服申请复议,2017年3月30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执复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铁锋区法院(2016)黑020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由铁锋区法院重新对该案进行审查。该院重新立案审查后,于2017的5月10日作出(2017)黑0204执异2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港彩经贸公司执行异议请求。恒胜建筑公司不服,再次申请复议。2017年10月9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执复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被执行人恒胜建筑公司复议申请,维持铁锋区法院(2017)黑0204执异28号执行裁定。另查,2015年9月22日,港彩经贸公司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国家税务局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2019年1月26日港彩经贸公司的两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东***将其拥有的港彩经贸公司的40%股权(出资金额20万元)转让给受让人***,同时约定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的债权债务有乙方(***)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由新股东享有或承担。2019年2月18日,港彩经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股东为***一人,出资占比例100%。2019年5月5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港彩经贸公司企业登记,该公司注销时未进行清算,听证中***表示该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由其个人承担。
铁锋区法院认为,2010年4月27日港彩经贸公司公司章程中股东为***出资占比例60%、***出资占比例40%,2019年1月26日***将其所持的该公司股权转让给***,同时约定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的债权债务有乙方(***)承担。2019年2月18日港彩经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股东为***一人,出资占比例100%,该公司已为个人独资企业并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2019年5月5日经港彩经贸公司申请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该公司注销登记。港彩经贸公司的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应由***一人承担。(2014)铁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港彩经贸公司权利,在该公司注销后应由一人股东***承受。申请人的变更承受(2014)铁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上确定的债权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变更(2015)铁执恢字第23号一案申请执行人******经贸有限公司为***,对(2014)铁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上******经贸有限公司的权利由***承受。
恒胜建筑公司向本院复议称,1.原审程序违法。原审办案人曾参与审查该院(2016)黑0204执异15号案件,该案件与本次异议案件当事人相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五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故原审办案人应自行回避;2.铁锋区法院(2015)铁执恢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34号一层2号和34号楼00单元02层02号房屋以1,108,556.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港彩经贸公司。2016年10月26日,恒胜建筑公司经执行法院核算将包括执行费、执行实际费用、迟延利息在内的全部剩余执行款149,082.00元汇至该院指定账户。至此,本案执行依据(2014)铁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已无再执行事项,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3.本案***已无债权承受。港彩经贸公司已经接收了执行款物,案件已于2016年12月终结执行。港彩公司于2019年5月5日注销公司登记与本案的执行无任何关联,***请求承受(2014)铁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上确定的债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执行法院不应受理***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4.上级人民法院应监督执行法院对此案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称,不认可复议人恒胜建筑公司的复议请求,铁锋区法院(2015)铁执恢字第23号裁定已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34号楼1层2号和34号楼00单元02层02号房屋以物抵债抵偿给港彩经贸公司,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我是本案原申请执行人港彩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4月27日该公司开办时是有两个股东,一个是我本人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占60%,另一个股东是我表妹***,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占40%。后期我公司准备要注销工商登记,并在铁锋区法院下达(2015)铁执恢字第23号裁定书之前就将我公司在建华税务局注销了税务登记一事告知了铁锋区法院执行法官。该法官当时答复我,你变更不变更没有意义,因为你公司也不要房产,我们将执行被执行人其他款项,有户头能存款就行,所以我公司就没有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2019年1月23日,我公司去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时产权处告知,因我公司在2015年注销了税务登记,无法进入港彩经贸公司税务系统,无法办理产权证,所以该抵债房产就不能办到港彩经贸公司名下。2019年1月26日,我与表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以20万价格转让给我,并约定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的所有债权债务由***承担。股权转让后,我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经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5日准许港彩经贸公司注销工商登记。******经贸有限公司被注销后,我于2019年5月28日向铁锋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我为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我可以申请变更为申请追加人。另案涉以物抵债的房产尚未过户到港彩经贸公司或我的名下,复议申请人要求本案终结执行不成立。请求驳回复议申请,维持铁锋区法院(2019)黑0204执异62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铁锋区法院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2015)铁执恢字第23号执行裁定后,港彩经贸公司向铁锋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院(2015)铁执恢字第23号执行裁定,继续恢复(2014)铁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港彩经贸公司认为:1.以物抵债时,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缴纳申请执行等费用时,办案法官违法要求申请执行人缴纳相关费用;2.除房产外,被执行人还有银行存款可以执行;3.申请执行人无法垫付巨额的过户费用,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铁锋区法院审查认为,房产经评估鉴定、拍卖和以第三次流拍价抵债的执行过程中程序合法,不存在港彩公司在执行异议书中所称的法院办案人员违法执行的问题,港彩经贸公司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对于抵债房产的更名过户税、费问题,经合议庭评议和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港彩经贸公司在办理抵债房产更名过户手续后,持被执行人***(抵债房产的原产权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票据,向铁锋区法院主张权利。即在本案上述抵债房产的金额中减去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更名过户税、费后,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被执行人***、***、恒胜建筑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尚欠的执行款,并裁定驳回异议人港彩经贸公司的异议请求。恒胜建筑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铁锋区法院作出的(2016)黑020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情形,并裁定撤销该异议裁定,由该院重新对本案进行审查。该案发回重审后,铁锋区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查处理。铁锋区法院2019年度黑02**执异62号执行异议正卷卷宗第126页即该院2019年6月19日听证笔录中显示,恒胜建筑公司对该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异议。除此,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不再重述。
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显示,在铁锋区法院作出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34号楼1层2号和34号楼00单元02层02号房屋以物抵债抵偿给港彩经贸公司的(2015)铁执恢字第23号裁定之前,港彩经贸公司已在税务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其已不能办理房产更名过户手续,无法实现物权变动的最终目的。且复议申请人恒胜建筑公司认可该执行案件尚未下达执行结案通知或终结执行裁定,现港彩经贸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复议申请人恒胜建筑公司提出原审程序违法、办案人应回避的主张,因原审办案人曾参与审查的(2016)黑0204执异15号案件与本次异议案件当事人虽然相同,但系两件不同的异议案件,两件案件异议请求及事实理由并不相同,且(2016)黑0204执异15号执行裁定已被撤销,铁锋区法院已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重新进行了审查处理。铁锋区法院在审理(2019)黑0204执异62号案件时,恒胜建筑公司对该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无异议,且未申请回避,故原审程序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关于复议申请人恒胜建筑公司提出的上级人民法院应监督执行法院对此案裁定终结执行的主张,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4执异6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